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5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社会职能,有计划地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现结合我市居民收入与住房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提高低保家庭的住房保障标准 继续实施《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按照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原则,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从2005年7月1日起,市区低保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2004年调整过的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提高到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law110.com 二、增加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 (一)供应计划。市政府将统筹安排,每年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应数量的住房。 (二)供应价格。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市物价、房管部门研究提出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供应对象。凡具有我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住房社会保障标准面积(近期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以下,家庭年收入在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近期定为4万元以下,今后视情况再作调整)的家庭,可提出申请。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可购买一套住房。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四)申购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经申请、核实、公示、复核、批准后准予购买。平江、沧浪、金阊辖区内的供应对象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具体实施;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辖区内供应对象分别由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细则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区研究制定。law51.com (五)售后管理。供应对象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上市交易的,由政府回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及住房现状材料。凡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购买住房的,市职能部门应立即收回所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管理部门、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掌握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市有关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金融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服务,优先向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贷款,贷款利率按不上浮的利率执行。 四、各市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尽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确保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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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