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市级和各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出让土地平均纯收益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市级和各市、区筹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缴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各市、区分级筹集使用。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市级和各市、区国土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下月10日内(四季度为7日内),将当地上季度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清单以及上季度结清土地出让金项目清单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上季度结清土地出让金项目的土地出让面积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下月15日前(四季度为年底前)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别开具缴款单,办理缴库手续,将市级、各市、区级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省级集中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每季度的统计日期为:一季度为上年12月16日至3月31日;二季度为4月1日至6月30日;三季度为7月1日至9月30日;四季度为10月1日至12月15日。 划缴计算公式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对应所在地等别)×15%。 吴中、相城区土地开发资金的结算办法,遵循“出让面积属地统计,开发资金属地入库”的原则,即两区所属地块的出让项目(包括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合同的项目)全部由区国土资源局统计。市国土资源局收取两区项目土地出让金后,于5日内向市财政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及区级结清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申请表。市财政局在收到申请表后,于5日内将出让金返还区财政,由区财政划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就地缴入省、区国库。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如果今后执行新的管理体制,参照吴中、相城区的结算办法执行。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市、各市、区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标准足额划缴。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是政府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而筹集的专项支农资金,必须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耕,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复垦复耕,基本农田保护和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以及为增加粮食生产规模、提高粮食生产技术而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制订支出预算,由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确定的项目实行工程预算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报工程预算,报经国土资源局、农林局、水利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专账,单独核算,账册记载真实、准确、完整、凭证齐全,支出也要分门别类核算清楚,各项支出形成资产的要及时登记造册。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各市、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使用重点和项目管理办法。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为提高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收缴、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严禁资金截留挪用。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使用资金,项目竣工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征收过程中,提取比例不足的,限期按规定足额划缴。对在资金支出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款“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有偿支出”下增设8503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本意见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为准,即在2004年10月1日后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执行该办法,2004年10月1日前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不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苏州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征收标准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苏州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征收标准四等(每平方米90元):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六等(每平方米65元): 吴中区、相城区七等(每平方米59元): 张家港市、昆山市八等(每平方米53元): 常熟市、吴江市九等(每平方米47元):太仓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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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