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的非公企业正在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有不少非公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未能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当前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外资、民资、改制等各类企业(含劳务公司),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存的部分,可按规定列入企业成本,存储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必须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纳;如改制后已中断缴纳的,应当自本意见下发后,即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补缴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非公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和巩固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此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办)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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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