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2003〕6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一城、二线、三片(指古城、山塘线、上塘线、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 第三条苏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古城内不再新增工业、仓储用地,现有工厂不得扩建并逐步搬迁(除规划确定保留的传统工业外),古城内的土地转让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古城内除观前、南门地区外,不得新建大型商贸设施。 (三)古城内不准新建水塔、烟囱、电视塔、微波塔等构筑物。 (四)古城内不再新建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现有医院、学校及行政办公楼控制其建筑规模和用地规模的总量,不得扩大。 (五)干将路、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24米。 (六)红线宽度在24-30米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1/2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8米;红线宽度在16-22米的道路两侧3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按1/2道路宽度控制,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 (七)其它地区:住宅必须按双坡屋顶处理,3层以下,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2米;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它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建筑高度最高不超过15米。 (八)水巷两岸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6米,不得破坏古城沿河建筑特色。 第四条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保单位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苏州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平江、拙政园、怡园、山塘、阊门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严格按照报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破坏环境风貌的建筑必须逐步拆除,新建建筑必须采用苏州传统的建筑设计手法。 (四)文保单位分3类划定保护范围(包括重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文物保护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在文保单位主体范围内严禁一切危害文物安全及有碍观瞻、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6米;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其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 第五条古城内不得破坏水陆双棋盘格局,严格限制道路宽度。 第六条严格保护苏州“一城二线三片”内的空间视线走廊。规划确定的空间视线走廊不得遮挡,标志物周围划定的范围内不得建造超过其高度1/3的建筑物。 第七条古城区保持传统的河网格局,严禁破坏任何水系,河道宽度严格按规划执行,不得随意束窄,不得填塞。 第八条古城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0%。现有状况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不得在本用地内新建任何建筑。 第九条古城区道路地面标高控制在3.12米(黄海)。 第十条古城区街景控制: (一)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破墙开店。 (二)沿街、沿河不得设置有碍景观、市容的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油烟道等附属设施和公交信号、有线电视、配电等各类控制箱。 (三)建筑物屋顶严禁设置广告、构筑物、各类字牌。 (四)广告不得破坏原建筑风貌,不得遮挡原建筑物的细部处理,广告、灯箱在建筑设计中必须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位置设置。 (五)沿街建筑设置空调,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立面效果,沿人行道的底层立面不得设置空调,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 第十一条古城区不再建设架空线路,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的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污水排放管道必须按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 第十二条常熟历史文化名城和木渎、同里、周庄、东山、西山、甪直、光福、震泽、沙溪等省历史文化名镇和规划划定的其他古镇、古村落等参照上述内容制定各自相关强制性规范。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主要指:石湖、木渎、东山、西山、光福、同里、甪直、虞山8个国家级名胜区和虎丘、枫桥两个省级名胜区。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挖砂取土、填塞水域、建墓立碑等影响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行为。 (二)在景群、古典园林及其外围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三)在景点范围内和规划划定的自然环境保留地带内,不得新建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 (四)任何新的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建筑造型、体量、高度及色彩等,应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五)公路、索道与缆车、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新建宗教建筑及塑像等要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其它生态敏感区主要指:西部山体、四角山水契形绿地和城镇体系中的生态走廊等(天平山、灵岩山、天池山、阳山、穹窿山、七子山、清明山、东山镇所属山体、西山镇所属山体、香山、双山等和太湖、澄湖、独墅湖、阳澄湖、石湖、裴家圩、西塘河、三角嘴、傀儡湖、昆承湖、淀山湖、汾湖等)。 第十六条其它生态敏感区规划管理强制性内容: (一)区域开发中,尽量避开生态敏感区,减少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保证一定的水面率,加强湿地保护,不得减少生态敏感区的面积。 (二)生态敏感区内不得新建工矿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从严控制。 (三)太湖水源、阳澄湖水源,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对水资源应采取保护性措施,控制岛屿上的建设,避免沿湖开发,不得围湖造堤。 (五)独墅湖、三角嘴、裴家圩、漕湖、澄湖等非水源沿湖岸纵深1公里为保护区,沿湖纵深300米的范围内除公共防护绿地、游览地外禁止一切建设。300米以外的地区除休闲、旅游、度假设施以及低层低密度的住宅外,禁止其他项目建设,并控制建筑高度、形式、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及污水与废弃物的排放等。 (六)山体沿山脚纵深1公里为控制区,在控制区内,严禁建设对环境、山体有影响的项目。 (七)不得破坏生态敏感区的防洪、排涝能力和自净能力,不得破坏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八)沿太湖(太湖旅游度假区除外)、阳澄湖纵深1公里、高速公路两侧各200米及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走廊,要进一步加强植树造林力度,严格限制在生态走廊内进行新的建设。 (九)生态敏感区内的任何建设,要从严控制,维护自然风貌环境,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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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