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餐馆是以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自然绿色生态食物、体现农村文化及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等内容,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饮食场所。现依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旅游者为对象,以餐饮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餐饮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第二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餐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餐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第三条 餐厅外环境 (一)建筑物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外观适合本餐馆风格; (二)环境整齐美观、门前有绿化。地面清洁卫生,无污迹和杂物; (三)有停车条件,并设有必要标志; (四)餐馆地理位置良好,交通方便; (五)餐馆标志醒目,店徽美观,安装端正,字迹清楚。 第四条 设施设备 (一)餐饮营业场所部分装空调; (二)配备通讯设备,宾客可在餐厅使用公用电话进行通讯; (三)配有实用的照明光源; (四)配备必要电器。主要有毛巾保温箱、食品保温设备、消毒柜; (五)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口保持畅通。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六)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必要器材,保持其有效性。 第五条 厨房要求 (一)餐馆厨房面积与餐厅营业面积比例合适。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二)厨房铺有必要的地砖和防滑材料; (三)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措施; (四)厨房冷菜间、热菜间、洗碗间分开,冷菜间装移窗; (五)配备确保各种食品质量的冷冻冷藏设备和有必要的餐具消毒设备; (六)地面、墙壁、灶具清洁无油渍; (七)垃圾及时清理,无堆积现象; (八)原材料存放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九)厨房内有纱窗等预防“四害”的设施,并及时消杀,做到无蝇蚊、无蟑螂、无鼠迹; (十)厨房四周干净整洁,窗明几净,有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地面干爽无油腻,锅碗瓢盆等摆放有序,墙面砖灶台、脱排油烟机等清亮光洁; (十一)厨师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不准在操作时吸烟; (十二)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加工变质食品,食品须煮熟、煮透,谨防食物中毒; (十三)餐具(包括刀板、洗碗布)清洁,要做到无油腻、无水渍,洗后严格消毒,做到一刮二冲三洗四消毒; (十四)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六条 餐厅要求 (一)营业区域要进行装修,使用较好的防火材料。 (二)餐馆配备足够数量质地良好的餐桌、餐椅,酒柜、工作台等。 (三)有装饰品,增加餐馆氛围。 (四)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餐茶具和用品。保证为宾客服务时餐茶具必须成套。 (五)餐厅用品质地良好。适当配备少量的高档餐具和用品。 (六)保持餐厅整体环境、家具、用品等的清洁卫生。 第七条 公共卫生间 (一)设有男女宾分用的卫生间、洗手间,并有醒目的标志。 (二)卫生间配有皂液。 (三)配备卫生纸或面巾纸。 第八条 接待服务基本原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客人的服务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黄、赌、毒等违法项目,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 (二)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 (三)态度温和,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服务热情,诚实守信,宾客至上; (五)能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六)应经过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熟练运用; (七)接待期间,不得索取小费。 第十条 接待程序及标准 (一)客人进入餐厅后,热情地向客人介绍本餐馆情况,并礼貌询问客人的要求; (二)敬语服务,规范化操作,主动为客人提供服务; (三)如遇客人询问,应笑脸相迎,主动解答; (四)用餐时,应主动向客人介绍农家特色菜肴并根据客人的需求进行安排; (五)餐饮制作应根据客人要求及时采购食品或采摘新鲜蔬菜并按照食品卫生管理程序烹制; (六)结账,请客人核对账单,收受现金要当着客人面点清,找零时报出找零金额数,结账完毕,向客人表示感谢; (七)送客,客人离开时,应提醒客人带好自己的物品,礼貌向客人道别,并再次表示感谢,及时检查有否客人遗忘的物品,发现后及时送还客人。 第十一条 价格管理 菜肴价格应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旅游行业管理 (一)农家乐餐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市(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农家乐餐馆的审批监督管理,旅游、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税务、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家乐餐馆的监督管理。 (二)农家乐餐馆每年应接受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年审复核。对未达标的接待户,提出整改警告,直至取消服务质量等级或经营资格。 (三)餐饮价目必须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农家乐餐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准和服务质量。 (五)设立游客投诉、咨询电话,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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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