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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25   点击: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规范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就我市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并公布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依法审定并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按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对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填写《苏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见附件2),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的结果应于2005年10月底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各级政府应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依法进行审查。对审查中的问题,涉及行政执法部门主体、职权或法律依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会相关部门商定;涉及部门“三定”规定的,由编制部门负责会相关部门商定。执法依据的界定审查工作应于今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执法依据审查结束后,各级政府除行文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在2006年2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审核界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执行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所执行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的依据时,按照位阶高的依据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将经有权部门审核界定的执法依据报所在地政府备案,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分解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在2005年12月底前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执法职权分解情况,应同时报送本级政府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分解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权限应当与执法依据相对应。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并于2006年3月底前通过本部门外网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没有按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三)确定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市政府将以适当形式明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各市、区政府也应当以适当形式确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签定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做到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

  二、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负责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以及对各市、区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等方法,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要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重点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检查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的案卷进行规范和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重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专线电话、举行民意测验等途径,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市政府每年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会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评议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并予以公布。要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考核作为部门主要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个人不得被评为优秀。

  各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的应给予奖励,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造成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将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先资格。

  除依照《意见》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具体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会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委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定期交流通报。各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地、各部门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工作有专人承担。各级政府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要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协调,会同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委办等部门积极抓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将适时制定政府规章,依法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意见》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部署,按时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

  1.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时间安排

  2.苏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1.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意见》的统一部署,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界定行政执法职责阶段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梳理清楚本部门(组织)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按照《苏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要求填写,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于10月底前将表格,连同有关法律依据、部门“三定”规定一同报送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查、公布阶段

  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底完成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苏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法律依据、部门“三定”规定的审查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2月底前将确认的执法依据下发行政执法部门,并统一以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普遍发行的报纸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及责任落实阶段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执法机构和岗位配置,将本部门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根据具体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分解和责任落实工作应于2005年12月底前结束,报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四)检查考核阶段

  市政府于2006年3月-4月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议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成绩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表彰,对推行工作不力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各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2.苏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

  单位(盖章):                                          2005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职权

执法依据

部门“三定”规定

审查意见

备注

  注:1.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其他执法职权;

  2.执法依据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执法依据要写明法律的条、款、项及其具体内容。法律条款内容相同的,可以归纳为一项内容;

  3.部门“三定”规定,指与行政执法职权相关的规定;

  4.审查意见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

  5.本表连同有关法律依据、部门“三定”规定一同于今年10月底前报送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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