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险〔2006〕20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薪[2006]15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90元调整为7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5.8元/小时调整为6.3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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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