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部分罪名的定罪数额标准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9 点击: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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