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精神,为有效控制市区交通总量,现发布市区2008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范围
1、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上述区域下称中心城区)通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2、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3、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干将路全线通行。城区东环高架、南环高架、西环高架、友新高架、苏福高架、独墅湖大道(隧道)、北环、白洋湾大街等快速路,全天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二、市区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发放对象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核发通行证,根据通行证的种类,在规定时间、路段、区域通行。
1、货运出租车核发专用通行证。
2、供电、通讯、自来水、燃气、路灯、市政等抢修急救车辆必须喷制专用颜色后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其它车辆按第7点核发。
3、运输蔬菜、鲜牛奶、肉禽蛋鱼虾等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
4、搬家、绿化、桶装水、商场超市的进货配送等运输车辆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
5、普通危险品货运机动车核发危险品专用通行证。
6、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及312国道以内专业货运企业的货运机动车按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定量发放区域通行证。其它禁行区域内的专业货运企业机动车按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定量发放区域通行证。
7、单位和个人的0.99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厢式货运机动车除外)原则上不发放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内的工厂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在0.99吨以上5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按所在地址、车牌单、双号对应发放单、双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以外、禁行区域以内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比例发放城区通行证。
8、本市5吨以上货运机动车以及运送商品混凝土、沥青等建材的施工车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间要求,定量发放路段通行证。
9、外地与本市单位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车辆,由本市单位办理路段或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区域通行证。
10、外地临时进入中心城区送货、提货的车辆,办理当天临时通行证。
三、核发办法及时间
1、办理专用通行证,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送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科统一登记受理,经交巡警支队审批后,凭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2、办理危险品专用通行证,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驾驶证、危险品运输证、押运员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3、办理古城区通行证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或房屋产权证书、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4、办理城区、路段通行证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城区通行证需提供复印件存档;虎丘路通行证以旧换新;路段通行证限制通行路段为南门路、莫邪路、阊胥路、平四路、平齐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桐泾路〈金门至西园路〉)。
5、专业货运单位通行证发放,由单位书面申请,每车提交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复印件存档),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办理。
6、办理外地货车区域通行证,由本市协作单位书面申请,到工业园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交巡警大队办理。
7、办理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凭行驶证、送货单或提货单办理。
通行证办理时间:2007年12月20日至30日(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除外)。
通行证办理地址:区域通行证在辖区所在大队办理,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到尹山卡口、机场路卡口、凤凰泾卡口、新望亭卡口、苏虞张北桥卡口、跨塘中队办理,其它通行证在西园路731号国泰实业公司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登记受理、办理。
凡发现使用假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下年度通行证发证资格。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在规定通行的区域、线路、时间行驶时,发生乱停乱放、违章鸣号、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抛洒滴漏等违章的,公安部门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同时,将收回通行证。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精神,为有效控制市区交通总量,现发布市区2008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范围
1、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上述区域下称中心城区)通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2、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3、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干将路全线通行。城区东环高架、南环高架、西环高架、友新高架、苏福高架、独墅湖大道(隧道)、北环、白洋湾大街等快速路,全天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二、市区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发放对象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核发通行证,根据通行证的种类,在规定时间、路段、区域通行。
1、货运出租车核发专用通行证。
2、供电、通讯、自来水、燃气、路灯、市政等抢修急救车辆必须喷制专用颜色后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其它车辆按第7点核发。
3、运输蔬菜、鲜牛奶、肉禽蛋鱼虾等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
4、搬家、绿化、桶装水、商场超市的进货配送等运输车辆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
5、普通危险品货运机动车核发危险品专用通行证。
6、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及312国道以内专业货运企业的货运机动车按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定量发放区域通行证。其它禁行区域内的专业货运企业机动车按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定量发放区域通行证。
7、单位和个人的0.99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厢式货运机动车除外)原则上不发放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内的工厂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在0.99吨以上5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按所在地址、车牌单、双号对应发放单、双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以外、禁行区域以内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比例发放城区通行证。
8、本市5吨以上货运机动车以及运送商品混凝土、沥青等建材的施工车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间要求,定量发放路段通行证。
9、外地与本市单位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车辆,由本市单位办理路段或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区域通行证。
10、外地临时进入中心城区送货、提货的车辆,办理当天临时通行证。
三、核发办法及时间
1、办理专用通行证,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送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科统一登记受理,经交巡警支队审批后,凭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2、办理危险品专用通行证,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驾驶证、危险品运输证、押运员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3、办理古城区通行证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或房屋产权证书、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复印件存档)。
4、办理城区、路段通行证的,由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办理(城区通行证需提供复印件存档;虎丘路通行证以旧换新;路段通行证限制通行路段为南门路、莫邪路、阊胥路、平四路、平齐路以内区域〈含上述道路〉、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桐泾路〈金门至西园路〉)。
5、专业货运单位通行证发放,由单位书面申请,每车提交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养老金缴费证(复印件存档),经交巡警支队秩序科审核后,凭行驶证办理。
6、办理外地货车区域通行证,由本市协作单位书面申请,到工业园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交巡警大队办理。
7、办理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凭行驶证、送货单或提货单办理。
通行证办理时间:2007年12月20日至30日(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除外)。
通行证办理地址:区域通行证在辖区所在大队办理,外地货车当天临时通行证到尹山卡口、机场路卡口、凤凰泾卡口、新望亭卡口、苏虞张北桥卡口、跨塘中队办理,其它通行证在西园路731号国泰实业公司安达交通设施服务中心登记受理、办理。
凡发现使用假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下年度通行证发证资格。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在规定通行的区域、线路、时间行驶时,发生乱停乱放、违章鸣号、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抛洒滴漏等违章的,公安部门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同时,将收回通行证。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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