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10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苏价费[2002]241号 公证证明事项收费标准 六、办理遗嘱公证、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1、 遗嘱(遗赠) 2、 保管遗产 3、确认遗嘱效力 200元/件 需录音、录像的,按实另收 协商收费 300元/件 七、证明财产(含遗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按财产价值的2‰ 最低2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涉及人身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赡养、抚养、变更抚养权、寄养、监护的声明、委托等 100元/件 2、证明涉及人身权益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担保、放弃继承声明、委托等 无标的额的 200元/件 有标的额的 按1‰,最低200元/件 3、 证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等 20元/件 九、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 1、保管文书(含遗嘱) 50元/件/年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200元/件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80元/件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50元/件 5、代拟经济合同、解答法律咨询 协商收费 十、依法办理其他公证法律事务 1、 涉台正副本核对: ⑴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 ⑵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 ⑶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 ⑷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 200元/件 400元/件 500元/件 30元/件 (邮寄费另按实计算) 2、开奖抽号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500元/件 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1‰ 最低500元/件 3、证明拍卖、彩票销售 100万及以下 按0.8‰ 101-500万部分 按0.5‰ 501-1000万部分 按0.3‰ 1001万以上部分 按0.2‰ 4、证明物品销毁 500元/件 5、招投标公证 200万及以下 500元/件 201-500万部分 按2‰ 501万以上部分 按1‰ 6、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 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5‰ 最高不超过5万元 7、证明文书副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印鉴属实等 民事类50元/件;经济类300元/件 8、证明财产分割 公民 200元/每人每宗 法人及其他组织 500元/宗 9、解除收养关系 200元/件 10、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 50元/件 11、证明出口商品注册商标 500元/件 12、承担公证顾问事务 协商收费 13、查询公证档案资料 20元/次 14、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 60元/千字 小语种上浮30% 15、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未经审查的 10元/件 已经审查的 按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 16、公证书副本20元/份 17、委托调查的差旅费、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按实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