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判决书编号为:(年)+法院第一个字+案件分类+号数,比如说(2013)吴商字第88号。 这样的判决书号有几个缺点: 1、缺少省级标识,不能区分是哪个省的案件。 2、法院名用法院名称的第一个字表示,这样过于简单,容易重复。比如说苏州市下属的吴江、吴中,吴中用了吴字,那么吴江只能用吴江二字。 同样是吴,可能江苏省的不同地区有几个,不同省的重复可能就高多。 3、进入全国联网时判决法院以一个字标识的重复率过高,容易产生混乱。 4、如果你不是当地人,第一次看过个案号可能都不知道是哪里的法院的案件。因为全国2000多个县级行政区划,不是每个大家都知道。更何况仅看到一个字的代号,你更加无以确定。 编号简单是为了输入的方便,由于计算机自动化的发展,固定格式的长短已经不是记录所着重与强调了。而且由于数据共享,数据急剧增加,计算机要求的是严格区分,不能有一点重复,否则无法识别。 判决书编号应当做到能够直接确定是哪里判案的基本信息,一见案号就知道了案件的具体位置,不应当产生过简则可能发生的混淆。 适应以上要求,判决书编号应当在前面加上省级简称(这个可以仅用一个字表达,简单而且不会重复),法院的名称应当是全名,即吴中区就应当用吴中。这样案号即为 省简称+(年)+法院名+案件分类+号数。让人一眼看上去就知道是哪个省、哪个县市的判决书。例如苏(2013)吴中民二初字第9999号。(於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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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