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规字〔20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对市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占比合理提升,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适用范围 鼓励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形: (一)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属于政府专项整治“关停并转”范畴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低效利用和城乡规划已作调整的建设用地;村镇撤并后,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被撤并村镇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镇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的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 (四)城乡一体化专项规划已明确将移建的农村居民用地;已经纳入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内的村庄用地等。 三、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监察、农办、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土地储备和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实施计划,协调日常工作事宜。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 四、政策措施 (一)妥善处置闲置土地。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1.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按时开工的,并经认定为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按时开工的,属地政府应尽快帮助企业解决相关问题。如确实无法解决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作适当补偿,补偿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二)鼓励盘活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1.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回购。 (1)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度要对辖区内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科学制定企业用地回购计划。 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对照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 土地利用和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的认定,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近年来的产值和上缴税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以单位工业用地近三年行业平均产值和单位工业用地近三年行业平均上缴税收为基准,确定本辖区内的具体标准。 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是指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25%以上,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 (2)对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市政府《关于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32号)规定,可指定全资国有公司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筹集专项资金,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企业用地回购工作。回购企业用地涉及的税费,可参照因规划不符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如企业用地被回购后企业还需继续生产经营,投资规模不符合单独供地条件的,由各地政府安排企业进驻高标准厂房或迁入适当的工业园区。 (3)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总投资额25%以上的工业项目,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建设使用,经属地政府批准,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由属地政府指定的全资国有公司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实施回购。 (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工业用地回购的实施主体,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同时可以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回购,各实施主体利用政府投入资金、土地融资等多种渠道实施工业用地回购,从而实现低效工业用地回购的滚动实施。 2.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回购后的处置。 回购的工业用地,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1)规划为非允许建设区范围的地块,由属地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216号),负责将原企业用地恢复成耕地后,经市政府批准,将原建设用地指标等面积调整到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使用。 (2)规划仍为工业用地的地块,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新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标准和规划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现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3)规划为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和总部经济等专项服务产业用地的地块,按照市政府《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苏府〔2011〕217号)进行供地。 (4)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地块,由市政府根据计划安排,按现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 3.推进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 (1)鼓励各区进行适度的高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最低投资总额,最低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低于最低投资总额的新建工业项目或搬迁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进驻高标准厂房。 (2)高标准厂房应选址在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和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要求,合理确定高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和规模。 (3)鼓励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4)企业入驻高标准厂房,要求获得产权的,在高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报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允许将对应房屋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给入驻企业,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5)对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成绩显著的地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信委《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2〕356号,苏中小合作〔2012〕646号),由市国土局和市经信委推荐,优先列入省级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 (三)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存量建设用地高效利用。 1.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依法拥有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城乡规划所确定的用途,按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建设除住宅和可分割转让的商业、商务房产外的经营性项目。 2.项目建设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实施: (1)原地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原地建设。 (2)异地建设。根据属地政府安排,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属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划用途等价置换到合适区域进行项目建设。 (3)联合建设。建设地块如规划要求开发强度较高,单个集体经济组织无能力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投资建设的,可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协调组织多个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建设。 3.存量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采取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存量建设用地属于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可保留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手续;也可以征收为国有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手续。 原地建设、异地建设和联合建设项目,主体必须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联合组成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如确需转让的,须经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整体转让,但今后政府不再以优惠政策为其提供土地及房产等物业。 4.为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财产性收入,对原存量建设用地不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村二楼宇”的原则安排留用地。 二楼宇用途分别为社区服务用房和增加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入的经营性物业。其中为社区服务用房的留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资产经营性物业用房的留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各村户籍人口和承担的所有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用状况,原则上按每人 对经济较为薄弱的村级经济组织,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资金上作适当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办出让、协议出让向政府所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具体办法,专项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和资产保值增值投资建设项目。各村的物业收入要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四)加快农村居民点集聚建设。 对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范围内的村庄整治项目,要按照计划抓紧实施。属地政府要加快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并对拆迁的村庄加快复垦整理。 对拆迁农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农村住宅置换商品房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48号)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村庄拆旧取得的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安置房建设,结余指标可用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规划所确定的工业或经营性项目用地。 挂钩指标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在各地区范围内实施有偿调剂使用。 五、各县级市和吴江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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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