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直到现在为止,苏州仍然是严格的立案把关,能够不立的案件拒不立案,仍然是不给立案者书面资料。 这个现状,归因于案件数量过多,法院审理不过来。 但这样做法与登记制思想背离。 也许登记制有缺点,但审查制对于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的案件不立案,仍然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权利。 而且立案限制损害的是原告的权利,是权利人的权利,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告的利益是需要保护的,你不立案,不保护,必然让侵犯权利人更加得利,更加嚣张,更加违法,反正违法成本不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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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