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部分案件的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比较明确的就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撤销权案件、担保权诉讼案件和约定中包含律师费承担等案件。但涉及面普遍狭窄,没有扩展开来。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否是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这是一个最主要考虑的问题。 其实如果每个案件都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那么就可以实现,每个案件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没有负担,因为胜诉后,胜诉方的律师费对方承担。 但有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没有商量就直接起诉,这样对方就在未有通告的情况下,承担了律师费,属于增加负担。 还有就是有一部分道理没有履行义务,有道理但总体法律上不能成立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能通过抗辩就承担了本案全部律师费感觉有点不公平。 所以综合考虑,应当建立律师费对方承担的前行条件,就是应当由律师发通知在先原则。即每个权利,通过律师书面通知义务人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又提供不出合理抗辩的,发生诉讼律师费由义务人承担。 这样的好处是增加了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成本,减少权利人委托律师的费用压力,收到律师通知后部分人考虑到成本会履行义务,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一举多得的好处,应当普及适用。 於峰于2015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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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