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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年利息24%的司法解释呐喊之八

提供人:szhlaw  来源:  日期:2017-4-25 9:31:46   点击:

银行贷不到款的部分资金需求属于风险借贷,风险高所以利息应当高?从风险角度来说这点可以说是正确的,但是不能单纯从风险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这要分析民间借贷出借的对象,对于明显没有还款能力的人,民间借贷同样不会借给这些人,民间借贷收不回来,也主要是被借款人有钱的外表所欺骗,并非是他们愿意借给骗子,而他们没有识别骗子。

所以从借款风险对象来分析,民间借贷同样是不会冒巨大的风险的,所以说民间借贷风险巨大,这种观点我不赞成。

民间同样可以用银行的风险审查手段,同样可以高薪聘请金融专业人员,如果年息24%,利润如此之高,比银行还能够请得起专业人员,风险也可以降到比银行还低。

这样民间借贷发展,完全是替代了银行的贷款功能,风险与银行相当,但却获取了5倍于银行的利润,明显与银行作为金融主体的思路不符。

或者这样说,干脆以后银行也不要了,就用民间借贷,个人钱庄遍布中华,基本上规模也是世界最大,请问各位看官,这样是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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