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不到款的部分资金需求属于风险借贷,风险高所以利息应当高?从风险角度来说这点可以说是正确的,但是不能单纯从风险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这要分析民间借贷出借的对象,对于明显没有还款能力的人,民间借贷同样不会借给这些人,民间借贷收不回来,也主要是被借款人有钱的外表所欺骗,并非是他们愿意借给骗子,而他们没有识别骗子。 所以从借款风险对象来分析,民间借贷同样是不会冒巨大的风险的,所以说民间借贷风险巨大,这种观点我不赞成。 民间同样可以用银行的风险审查手段,同样可以高薪聘请金融专业人员,如果年息24%,利润如此之高,比银行还能够请得起专业人员,风险也可以降到比银行还低。 这样民间借贷发展,完全是替代了银行的贷款功能,风险与银行相当,但却获取了5倍于银行的利润,明显与银行作为金融主体的思路不符。 或者这样说,干脆以后银行也不要了,就用民间借贷,个人钱庄遍布中华,基本上规模也是世界最大,请问各位看官,这样是回事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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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