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苏州法律服务 > 废除年利息24%的司法解释呐喊之十一

废除年利息24%的司法解释呐喊之十一

提供人:szhlaw  来源:  日期:2017/4/29 7:40:52   点击:

出借高息高出年息24%部分不予支持,放纵了高利贷的发生,最终借款人均无力承受。

山东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借款100万,月息10%,年息120%。导致还了近100多万,等于没还一样这个效果,才催生案件发生。

这就涉及高额利息不予保护的理解问题。现在规定是超过年息24%部分不予保护,超过的按24%计算 ,已经支付的36%也予以支持。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这大大鼓励了每个出借人随意要求高息,简单的说高息随你定,没有法律不利后果!

正确的做法是高于银行利息一定量的,这比如说2倍,但一定要少,视为高利贷,所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只能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这样出借人就不能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得益,高利的目标落空,在出借的借据上,就不敢随意写高息,就大大减少了高利贷的发生了,至少不会现明目张胆的写着高利贷了,不会出现法律支持的高利贷了。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