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高息高出年息24%部分不予支持,放纵了高利贷的发生,最终借款人均无力承受。 山东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借款100万,月息10%,年息120%。导致还了近100多万,等于没还一样这个效果,才催生案件发生。 这就涉及高额利息不予保护的理解问题。现在规定是超过年息24%部分不予保护,超过的按24%计算 ,已经支付的36%也予以支持。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这大大鼓励了每个出借人随意要求高息,简单的说高息随你定,没有法律不利后果! 正确的做法是高于银行利息一定量的,这比如说2倍,但一定要少,视为高利贷,所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只能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持,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这样出借人就不能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得益,高利的目标落空,在出借的借据上,就不敢随意写高息,就大大减少了高利贷的发生了,至少不会现明目张胆的写着高利贷了,不会出现法律支持的高利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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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