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需要法官签字确认判决生效。从形式上本无可厚非,但现实履行中发现,其实完全没有必要。 一、 审判的法官忙,不是开庭就是外出,很难在广泛时间内找到签字确认。 二、 法律文书生效,法院系统有记载,没有必要非让原来审判的法官来确认生效,立案庭法官就能完成生效的系统内查询。 三、 法院系统中应当设立专门的文书生效这个项目,方便立案时法官查询。 四、 上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一出,就应当自动在法院内部网中确认生效。 五、 申请执行应当建立邮寄立案的形式,减少当事人简单重复劳动,减少碳排放。法院的重点精力放在案件的公正性把握和执行的高效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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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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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瑾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外语系, 2003年加入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本人热爱律师行业,性格外向,处事明快。 本人非常善于与当事人交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全面分析案情,本人喜欢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设计好方案,步步为营。本人争取在苏州谈判律师和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做出成效。 预约电话:13057401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