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令被告华某、吴某分别赔偿死者宣某家属7050元和1057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04年4月28日,宣某突然急性腹痛,病情严重。邻居华某应宣某之妻周某请求,驾驶自己的三轮电瓶车载着宣某、宣某儿子以及周某三人往医院赶去。途中,华某的三轮电瓶车与吴某的三轮摩托车相遇后侧翻,宣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宣某系因外界刺激导致冠心病发作而猝死。交警部门确认:吴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60%),华某负次要责任(40%)。事后,宣某家属以“车祸致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吴某承担宣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华某辩称自己提供的是无偿帮助行为,不应对宣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吴某称其逆向行驶的违章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宣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华某的无偿帮助行为能否作为免责事由。从合同角度讲,华某答应无偿将宣某送往医院时,就相当于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华某即有义务将宣某安全送到医院,对宣某人身安全承担责任。除非损害系由宣某自身原因或第三人过错引起,否则华某不能免责。结合本案,因为事故并非宣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由事故责任方华某、吴某承担宣某死亡后果25%的赔偿责任。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吴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华某负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吴某、华某应各承担宣某家属15%、10%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双方属共同侵权行为,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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