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有一套住房,即使欠下债务,法院也不能强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说法已经成为老黄历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家住江苏省苏州市东港新村的徐刚夫妇成为苏州市第一个被法院裁定强制拍卖住房的当事人。 低保户徐强因欠下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本息86635.17元而被告上法院,以自家东港新村的住宅为他提供了抵押担保的弟弟徐刚夫妇也因此成了共同被告。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强归还借款,如徐强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徐刚设定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05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调查发现53岁的徐强仅有每月600元的收入,根本没有还债能力,而徐刚亦表示无力代还借款,并且他所抵押的住房是仅有的一套自己全家居住的房子,按照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这房子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是不能拍卖、变卖和抵债的。此案因此陷入僵局而银行的债权也无法兑现。 2005年12月21日,该案的执行出现转机,是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执行法官立即再次通知徐强兄弟俩履行债务,然而两人还是没有行动。1月19日,虎丘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依法裁定对徐刚设定抵押的住房进行拍卖,并于同日通知其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宽限期届满后如仍未迁出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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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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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瑾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外语系, 2003年加入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本人热爱律师行业,性格外向,处事明快。 本人非常善于与当事人交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全面分析案情,本人喜欢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设计好方案,步步为营。本人争取在苏州谈判律师和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做出成效。 预约电话:13057401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