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本是农村居民户口的受害人张某得到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待遇,获赔金额大幅提高。 张某系农村户口。2004年7月7日中午,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张某及其车上乘客姚某倒地受伤。如按农民标准计算,张某获得的各项赔偿不到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案外人姚某因同一事故受伤,姚某经查系城镇居民。同一事故中的受害人赔偿标准应当统一,否则有失公平。故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同时按江苏省高级法院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合计6.2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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