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案件,某公路公司为自己疏于管理致人死亡的行为埋了一大单,在法院的调解下,公路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14万元。 2006年1月底,陆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沿某公路行驶,车辆驶入路面坑槽内,导致车辆失控,陆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月6日死亡。原告认为该条道路由公路公司负责经营、维修、养护,被告负有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处于良好状态的义务。但在事发时,该条道路路面损坏严重,坑坑洼洼多,且坑的面积大,被告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对陆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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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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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瑾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外语系, 2003年加入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本人热爱律师行业,性格外向,处事明快。 本人非常善于与当事人交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全面分析案情,本人喜欢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设计好方案,步步为营。本人争取在苏州谈判律师和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做出成效。 预约电话:13057401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