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4〕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有关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4〕11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820元/月提高到910元/月,最高标准仍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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