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偷割了正在使用中的11根路灯电线三米多长,8月20日,被告人徐吉良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徐吉良于2007年3月30日11时许,至苏州高新区建林路与太湖大道交界处沿太湖大道向西500米南侧绿化带内,采用刀割、石头砸等方法,窃取正在使用中的11根路灯杆内的护套线,致该处路灯设施遭破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吉良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公共路灯灯座内的电缆线后,裸露在外的电线与铁质电杆足以会产生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险,而且路灯在人行道上,其行为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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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