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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银行为储户遭遇取款机诈骗埋单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7/9/21 8:24:36   点击:
   苏州市一储户因轻信银行自动取款机旁张贴的“操作须知”而被盗走13万余元,将银行告上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银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蒋先生曾在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以下简称苏州工行)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上存款13万余元。2006年4月8日晚,蒋先生到景德路分理处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出现了故障,便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工商银行的服务电话,但无人应答。就在蒋先生不知所措的时候,他发现取款机边上贴了一张“操作须知”的纸条,并且留有联系电话。蒋先生便拨打了该纸条上的电话,并按电话中对方的指示,在取款机上进行了转账操作,将其账户上的13万余元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最后还按对方的建议,将银行卡重新塞入了取款机,等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

   4月9日上午,蒋先生再次来到景德路分理处,看见“操作须知”仍张贴在该自动取款机旁。他随即来到柜台向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卡上余额仅有30元。他将自己前一天晚上取款时遇到的情况如实向银行作了反映。在与银行交涉后,蒋先生方知自己上当,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将蒋先生转到其指定信用卡上的13万余元转账约26笔,并在一夜之间通过全国各地26个不同账号取走。公安机关冻结了犯罪嫌疑人尚留在卡上的6000元,至今犯罪嫌疑人未被抓捕归案。

    在公安侦查过程中,苏州工行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相关影像资料,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苏州工行办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明显不符。

   事情发生后,苏州工行将蒋先生未能从提款机中提取的1500元支付给蒋先生。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州工行赔偿损失人民币13万余元,承担利息249.30元,并由苏州工行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工行向蒋先生发行了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蒋先生与苏州工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蒋先生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未尽到一般储户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蒋先生的轻信、疏忽与自己的直接错误操作是导致本案的主要原因,故蒋先生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苏州工行下属的景德路分理处在正常营业的时间内未将犯罪嫌疑人张贴的“操作须知”清除,应认定苏州工行对自动取款机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另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有关犯罪嫌疑人办理新卡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照片与其本人明显不符,也反映了苏州工行在管理上的疏忽。此外苏州工行在提供95588的电话服务上存在缺陷,故苏州工行在本案中的防范义务确存在不足之处,对此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酌定由蒋先生承担其损失的70%,苏州工行承担30%。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苏州工行赔偿蒋先生人民币39750元。

   一审判决后,蒋先生和苏州工行均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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