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公司的岗位调动通知没有说明理由,熊某不服从调动,拒绝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于是被公司作出辞退决定。7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熊某的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撤销了公司的辞退通知。 2001年,熊某应聘进入嘉实公司工作,历任人事部副经理、经理职务。2003年7月,熊某因部门人员配置、要求增加助手等问题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请,但没得到答复,却收到了一张将其调任财务人员的岗位调动通知。熊某觉得调动通知上没有写明调动理由,心里不服,遂拒绝办理工作移交手续。2003年8月,嘉实公司以此为由作出了辞退熊某的决定。熊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至中级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熊某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熊某对工作调动有异议,拒绝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其行为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嘉实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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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