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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18万是委托理财当事人讨回主张被驳回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8-2-14 8:06:53   点击:
  一对恋人,因18万元的归属而闹上法庭。潘先生坚称自己的汇出的18万元是委托殷小姐买卖股票,而殷小姐却称这是潘先生的欠款。2月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确认18万元非委托理财的基础上,作出了驳回潘先生要求判令殷小姐返还股票款18万元诉请的一审判决。

    潘先生在法庭上诉称,与殷小姐是同事关系。由于关系不错,双方相互信任,故决定委托殷小姐炒股。2007年5月15日,潘先生用招商银行卡向殷小姐的招商银行卡中汇入了18万元,用于炒股。所得利益归自己。后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再行炒股,想要收回这18万元。但经多次向殷小姐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判令殷小姐返还股票款18万元。潘先生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电话录音和短信资料等证据。

    殷小姐称,潘先生支付18万元是他欠了自己20万元。收到18万元后,也投入股市买卖股票。所以,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去年7月18日,为了这笔钱,双方还发生了争吵,警方也介入。在调解协议上明确了之后再无其它纠纷。因此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潘先生与殷小姐系同事及恋人关系。2007年5月6日,双方商谈分手,潘先生向殷小姐写下了一张欠20万元的欠条。同年5月15日,潘先生向殷小姐汇去了18万元。后来,潘先生向殷小姐催讨18万元。殷小姐回短信说,“钱,我还你,账号发给我”。“我明天要是可能就都给你,没意思的很”。去年7月,双方在数次通话中谈到涉案款项,殷小姐表示抛股还钱将产生亏损,不能“割肉”。7月18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警方介入后进行了调解,协议明确:殷小姐将欠条归还,双方今后互不干扰对方生活,本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保证今后不得再生纠纷。

    在庭审中,潘先生确认18万元交给殷小姐,双方口头约定用途为委托殷小姐购买“中色股份”股票,盈亏均由潘先生自己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潘先生提供的录音资料反映,殷小姐不能马上归还的原因是所购股票被套,否则亏损巨大。正如潘先生所述,买卖股票盈亏均由自己承担,殷小姐完全可在潘先生催款的情况下低价抛售中色股份,无所谓亏损。结合双方的相关陈述、公安机关的笔录以及短信内容,只能证明殷小姐收到18万元后即用于买卖股票,不能证明双方间的委托理财关系。综上,18万元交付的目的不是委托理财。因此,潘先生依据双方的委托理财关系要求殷小姐返还1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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