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法律后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应当立即废除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根据该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所以凭此解释,高利贷是按贷款利率的四倍来支持,也就是高利贷的利率不论写的多高,哪怕是年利率为100%或200%,依据该解释都可以按贷款利率的四倍来执行。 简单的比方,我借贷一笔款项100万,等于银行借贷4笔同样金额总额400万的款项的收益。民间借贷的收益比银行高高高。 这样谁还要去开银行了呢,办那么多审批,租那么多场地,交那么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代表国家权力的法院文书的裁决仅为双倍利息,而不如一纸白条的民间借条的利息,这样的规定想必大家一下就能感觉这个司法解释的问题所在。 这个司法解释是1991年8月13 日公布施行的,至今仍然适用,已经20年了。在高利贷尚且规模小,数量少的年代还不感觉有多么严重,现在信息灵通的时代,人人都喜欢利用法律的漏洞。如温州高利贷事件, 高利贷四倍银行利率害死了多少企业?!到了应当立即废止这个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的时候了。 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范围应当是不高于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包含利率可以向上浮动比例,具体应当法律金融专家在一起理由分列叠加综合得出一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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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