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投资客在苏州金鸡湖边买了一套湖景房,本想精装修后出租,不料因外墙渗水等原因,开发商一修再修,耽搁了3年多。靳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按照精装房的租金标准赔偿他租金损失18万元。 房屋存在不少问题,收房耽误3年 2004年12月19日,温州人靳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在金鸡湖一带购买一套湖景房。 合同规定,靳先生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162.4平方米,单价为608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98万余元,开发商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交付。合同签订后,靳先生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2006年4月22日,靳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前往小区验房收房。靳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一系列问题:主卫外间东墙渗水、次卫地坪北角处渗水、厨房后门锁生锈、上层 (论坛 新闻)防水未做。他要求,另约时间验房收房。 随后,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整改,但一直未能解决外墙渗水问题。2007年9月,开发商向靳先生承认,外墙渗水从屋内无法修复,并承诺已联系专业房修公司进行维修。 2008年8月2日,开发商又通知靳先生验房。这一次,靳先生发现房屋依然存在大量质量问题,现场查看记录载明:“主卧北墙界面处有一条纵向湿水迹;厨房门锁生锈,门套边及下脚生锈。” 2009年5月1日,开发商维修后,再次通知靳先生前来验房。验房后,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但是,交接书上注明:本次看房过程中,发现依然存在主卧东墙窗户处起泡、进户门右侧墙壁有水迹等问题,需要继续维修。2天后,靳先生再次前来验房,发现这些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13万 靳先生忍无可忍了。2009年5月4日,他向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精装房的租金标准,向他赔偿3年来的租金损失共计18万元。 对于靳先生主张赔偿损失,开发商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开发商的律师辩称,靳先生的房屋在2006年4月30日已经具备交付条件,靳先生提出的质量瑕疵不能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靳先生的房屋是毛坯房,没有相关必备的卫生居住设施,不具备出租条件。 诉讼期间,开发商继续进行维修,至2009年6月16日,房屋维修合格。2009年7月3日、11月10日,园区法院分别两次开庭审理,确认涉案房屋在2006年4月22日靳先生验房时存在质量瑕疵,一直处于持续维修状况。 2009年12月22日,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靳先生房屋内卫生间、卧室、客厅等墙面和地面有多处较大裂缝,多处严重渗水,影响靳先生使用该房屋。开发商未能及时对房屋进行有效维修,房屋持续处于空置状态,开发商应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按照房屋简装标准,把损失期间扣除装修期和寻租期各三个月,判决开发商赔偿靳先生损失13万元。 一审判决后,靳先生和开发商都表示不服。 最近,市中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中院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租金标准及损失期间如何认定。原审法院按照房屋简单装修、设备齐全情况下的租金标准确定靳先生的损失,是恰当的。 关于损失期间,原审法院酌情扣除装修期和寻租期各三个月也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属于合理裁量范围。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交接书,双方确认因房屋维修问题,实际交房日期为2009年5月1日,房屋质量问题于2009年6月16日维修结束,故在维修期间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使用条件。(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来源:苏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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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