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代写借据的被告姚某被判归还借款及其利息共计16.2万元。
2003年5月15日和6月5日,吴某分别交给姚某10万元和5万元,姚某当即向吴某出具借条两份,口头约定与银行相同的利率,而后姚某将此款均转交给了请其代为借款的张某。当吴某索要借款时,姚某认为,张某才是真正的借款人,因为他没有花到一分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张某并没有直接建立借贷关系,被告将上述借款再转借给他人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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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