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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梅上诉李国伦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苏网监字第4号)

提供人:admin  来源:  日期:2012/1/17 22:47:41   点击: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6)张民一初字第1757号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苏民一终字第  号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李雪梅的代理人,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所有上诉观点以本代理人庭审和书面发表的为准。

一、一审判决遗漏重要的被告证据。被告一审提交的转让物品清单和票据,在笔录中有明确记录,而查阅一审卷宗却不见踪影,判决书中对此提也未提。而这是被告的主要证据,是事实的再现。对此上诉人在二审到院调查后,找到了一审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竟然将遗漏的证据硬交给上诉人的一审代理人。现将该证据复印件提交二审,注意每页都有四个证人的签名。如果本案不能公正审结,上诉人只能认为是一审法官的故意,只能要求渎职处理。

由于该证据直接影响转让价的是否合理,是本案的核心关键证据,遗漏该证据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

二、转让物品价值与转让约定价是一致的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转让的物品原值总价为40814.5元,扣除折旧,加上两个月的房租,转让价为25800元与所有物品的价值完全是相符的,不存在有偿转让营业执照的问题。

三、根据转让协议,并没有转让营业执照

1、协议约定“经营执照其按租房协议办理”也就是说受让方按租房协议办理租房和凭此再办理相关证照。

2营业执照的所有人不是上诉人,不存在上诉人将营业执照转让的问题。如果转让,也应当是营业执照所有人的转让。

3、关键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如果转让,必然该将营业执照交给对方。而本案并没有。营业执照早就过期,转让前就上缴了工商所卫生许可证也在上诉人手中。特别是被告也当庭承认从未见到这两样证照。所以不存在证照转让的问题。

4转让协议的转让价与转让物品的市场价是一致的。

四、合同已全部履行,不存在解除法定理由。被上诉人反悔的原因是他不能继租,但不是合同责任,也不是上诉人的过错。

1被上诉人拿到了租房协议原件,是他向法院提供的,明知合同即将到期,合同不能转租。

2、被上诉人不能继租,不是本合同不能履行,因为合同并没有约定上诉人保证被上诉人租赁成功。合同的内容是转让菜馆物品。

3转让的东西被对方拿走了,已经无法恢复原状了,这此都是有证人的。

五、一审认定转让是经营场所使用权、经营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双方协议并未约定转让经营权,一审凭什么认定转让经营权,通过以上第三点代理意见很清楚。

2、双方并未约定转让经营场所使用权,一切依上诉人的租赁合同来办,就不存在转让经营场所的问题。

六、一审在庭审小结确定两点,一是转让证照约定不明,一是转让证照无效其他有效,判决明显与此相背离,自相矛盾,请二审注意!

1、一审庭审小结中认“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双方约定不明,是接手办理新的,还是延用原来的,双方没有讲清楚。”而在判决中凭什么直接认定转让证照?就凭你法官主观臆断?!

2、一审在庭审小结中认为“单就效力来讲,转让证照是无效,其他还是有效的”,而在判决中凭什么什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司法实践中现在是认定合同无效是从严把握的原则

3一审庭审后原告就到法院大吵大闹,后来法官就怕了,自己改变了自己庭审的结论,硬判合同无效。二审调查主审也看到了被上诉人用的全是威胁的口气。但法官不应当屈服于当事人的威胁,不然大家都通过威胁法官来打赢官司了。

总之,本案虽小,但责任不小,请二审法官依法判案,发回重审,驳回原告起诉,丢弃尽量不改判的习惯,有错必改才是正道。

另请二审一定要将上诉人的代理词在判决中进行分析,这样才能说服双方,让当事人无话可说。因为错误的二审判决就是对上诉的观点不加陈述与分析,以掩人耳目。

代理人:於峰

200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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