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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提供人:  来源:苏州法律网  日期:2007-11-30 13:06:18   点击: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4月6日经省律协六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实习人员登记表
        附件三:实习申请表
        附件四:实习协议
        附件五:实习鉴定书
        附件六: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建设目标,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行为,强化职前培训,增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为我省律师事业提供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强化律师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实习培训质量,确保新执业律师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本办法统称为申请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四)品行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无行政或行业惩处记录,或者虽有惩处记录但惩处已满六个月的(受停业整顿处罚应满一年);
(三)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
第七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或者直接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协或省直分会提出实习申请,由受理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相关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安排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是一种实习学习关系,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鼓励指导律师、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对表现优良、实习成绩优异的实习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分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相关材料的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申请实习人员或者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作出的不准予实习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其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到省律师协会统一领取。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要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领取使用登记制度。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颁证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统一组织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省辖市律协承办。集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根椐申请实习人数确定培训批次。具体培训时间以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通知为准。
集中培训必修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内容。结合需要,集中培训可增加选修课程。
通过集中培训,使即将成为执业律师的实习人员要能系统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基本技能等内容,领会执业操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培育健康的律师文化,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之间的关系,为日后从事律师职业打下良好基础。
对实习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培训不少于40课时。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大纲由全国律协制定。集中培训教材,使用全国律协组织编写或指定的教材。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选定的教材,报全国律协认可后,可以作为我省申请执业律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的教材。
第十五条  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由其所属的“江苏省现代法律人才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以与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机构合作组织进行集中培训。
第十六条  开展集中培训,可以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律师职称及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课程考试和培训期间考勤与纪律两项,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培训出勤95%以上、无严重违规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要制定详细的实务训练计划,并报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备案。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派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品行良好。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对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由律师协会发给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应当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办法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对律师事务所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考核具体标准为:
(一)优秀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优秀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4、模范遵守律师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良好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良好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4、模范遵守律师管理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合格等次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均分6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合格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无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
(四)不合格等次(三者有一)
1、集中培训考试成绩未能全部及格或经补考仍有单科不及格;
2、指导律师对其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3、集中培训及实务训练期间,有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省、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优秀、良好或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在考核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在《江苏律师网》上公示。考核结果公示后,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实习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应当由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被责令停止实习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第三十一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或者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由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习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江苏省律师协会备案,以备核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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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政治面貌

 

学历及专业

 

毕业院校

 

学历证书编号

 

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号码

 

档案存放地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邮编

 

手机

 

指导律师姓名

 

执业证号

 

执业年限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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