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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支持。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指派於峰律师(执业证号码:100597112704)为主要承办和联络律师,为乙方提供法律支持。 二、乙方根据甲方具体情况提供如下法律服务,包括: 1、 对甲方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应收账款、劳动人事、合同签订履行及房地产、税务、知识产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问题提供日常咨询和正式与非正式法律意见; 2、应甲方邀请,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谈判,为甲方提出谈判方案,拟定谈判提纲和会谈纪要; 3、 为甲方新项目投资提供法律可行性研究,出具法律意见; 4、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各类中英文合同及其它任何法律文件,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保存法律文本(副本); 5、参加甲方对外项目的投标、开标、见证活动,协助解决甲方在投标、开标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 6、 为设立股份制公司、公司股份制改造及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7、 为甲方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 8、 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代理人,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9、 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开展有关经济法规的宣传活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10、 乙方律师在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中,根据我国经济法规、方针、政策,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11、 乙方律师服务对象包括甲方及甲方所有的分公司和办事处。 12、照甲方要求,为甲方的内部法律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法律培训。 三、双方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 元(RMB 元),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如产生的出苏州地区的交通差旅费,政府部门收取的规费等其他费由甲方承担。 前款所述顾问费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支付,支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四、下面的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按收费标准五折优惠收费,并优先办理: 1、经甲方授权,代办公证手续; 2、 经甲方授权,提供有关文件的律师见证; 3、 经甲方授权,参与甲方的大型、复杂非诉讼项目; 4、 经甲方授权,代理甲方以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甲方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包括本诉与反诉。 五、甲方的委托事项必须真实、合法,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乙方保证所指派的律师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忠于职守,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时,如双方无异议,在签订确认书后本合同得以顺延一年。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地址: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1078号三楼 电话: 电话:65118524 传真65119930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二○○五年 月 日 日期:二○○五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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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