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的强制调解,本质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 本来调解自愿原则,只要是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强制调解。 现在是和谐社会,全民大调解,不知道是否将所有的纠纷化于无形。如果所有的纠纷化为无形,那还要法院干什么,还要甄别法律是非做什么。正应了当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部长谢富治的话“砸烂公检法”的口号。 现实的强制调解是什么,我要求法院调解,法院说你不能立案,所以我不帮你调解。我说不同意调解,法院说这是上面规定,不调也得调。 最终调解实现了什么,拖延原告的时间,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是什么人,没有办法只能起诉的人,希望通过法院来维护权利申张正义的人,是弱势的人。真正有关系的人都已经通过关系搞定了,真正有势力的人已经通过势力摆平了。原告经过调解,随便就耽误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原告的经济利益何在? 而且调解是对原告的强制,对被告却没有,被告可以拒绝调解,而原告还要在那儿傻傻地等。 现实中到法院的案件,已经不是简单的调解能解决的问题,而强行调解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不是正常的做法。 更何况依据三大诉讼法,调解不是前置程序,在未经全国人大修改法律的情况,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还有什么可以相信法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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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