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也比较高,所以我国也应当一样高。这个观点我认为不能成立。 首先就好像是国外为资本主义,中国为社会主义一样,法律的规定不是非要照搬照抄,否则还要研究学习做什么用! 第二、国外司法有很大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依据主要就是司法公平,法官可以以借贷利息已经严重影响司法公平,直接降低借贷利息。 第三虽然说外国的民主与司法时间比较长,但法律的进步,很多不见得比中国快,很多情况外国司法规定还是延用很多年前的甚至少上百年前的规定,这些规定不见得就是最直接有效的规定条文。相比中国司法精神,只要是错误或不适合,可以立马进行修改,特别是司法解释,这样效率远高于其它国家。 所以国外即使部分地区现在有民间借贷利息高的规定,不值得借鉴,而且这也可能是他们自己要改进的地方。我相信我国降低民间借贷为银行等息或近息的方法,一定会引领全球司法浪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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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