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以电子送达方式,重要文书让人识别不便,全员应当抵制。重要上诉权利直接违反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损法律形象!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74764244X9,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86、88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牟万东 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泽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9层914室 法定代表人:易玉贤,总经理 抗诉申请请求: 对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169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抗诉申请,撤销该裁定,改为受理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 抗诉申请理由: 裁定以申请人过了上诉交费期未交费的做法,完全是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第一点:我公司在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交了上诉状后,贵院并没有通知我公司任何交费。因为二审是个独立的程序,我公司并未委托原来的一审律师,所以我公司对二审交费没有收到任何告知。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第二点:但不能以前置通知替代二审后催告。否则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本质上也随意剥夺他人的上诉权。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在收到上诉状后,未交费的有一个通知交费的义务,可以通过一审法院通知,也可以二审法院自己通知。因为那样并不是具体的催告,而是法律的权利义务告知。 第三点:由于网上送达方式有诸多问题,否则以后没有人选择网上送达!程序不完善,功能不健全,显示不到位,下载有困难等等,包括文书不能准确找到,查看时有遗漏。因为并非是一个文件一个文件签字确认,所以当时这个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和不履行判决法律后果告知书一样就没有注意到。 第四点:法院无权以自己的规定改变了国务院的规定,与上级规定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按一审法院的这个通知,必须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交费,抹杀了法院的通知义务!本质是违法的! 第五点:其他地方中院的做法都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催告交费。只是一般是一审法院催告。 综上,即使是目前台州中院普遍的做法,但因为违反了上级规定,请抗诉纠正,避免损害当事人权利的事件发生。 此 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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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