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遭物业公司拒绝,后业主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在公共车位安装私人充电桩的案件。因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安装私人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用途,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郭某一家购买了新能源车辆。作为小区业主,郭某每月支付物业公司非固定车位管理费150元,并因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设备,物业公司表示拒绝。郭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履行日常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设备,侵害了原告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郭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协助原告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盖章确认。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没有固定车位,车位配比是3:1,三户一个车位,如果在公共停车位上允许原告安装个人充电桩,对于其他住户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无法给予原告盖章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郭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小区停车场系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只有露天车位没有车库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郭某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为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郭某欲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方可安装。现郭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单位或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对于郭某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盖章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张 冰 曾 慧) |
标签: |
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