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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编造事实“抹黑”同业公司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诋毁行为

提供人:szhlaw  来源:  日期:2023/9/4 10:18:55   点击: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李亚联  傅佳萍)随着直播带货日渐兴起,带货主播在直播间、粉丝群捏造虚假事实、散布不实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增多。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某平台粉丝群、直播间内发表“抹黑言论”而引发的商业诋毁纠纷案,判决原告在直播间刊登澄清声明,为原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公司3万元。

    2022年2月14日,在义乌某商行运营的某平台粉丝群内,账号为“某某diy美甲饰品配件分享”的群主在粉丝群对某饰品公司发布如下评价“他们老板因为卖假货现在还在缓刑面壁思过!”“卖假货甲油胶被判了一年半!”。在之后的直播中,当粉丝提及原告“某饰品公司”时,被告义乌某家居用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某再次向几百个在线粉丝分享道:“他们老板开假营销工厂,卖假货被抓了,判了一年半,现在还在缓刑,面壁思过。”“卖假货,货值20多万。”得知被污蔑的某饰品公司将二被告义乌某商行、义乌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刑事案件被处罚的情况下,故意在某平台粉丝群及直播间内多次向消费者强调原告负责人因卖假货被判刑,足以让消费者对原告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知。该行为影响消费者对原告公司的整体评价,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就其商业诋毁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二被告在其直播间连续七天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竞争为市场带来盎然生机与蓬勃活力,但不正当竞争则会破坏市场公平秩序,进而侵犯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权益,甚至使市场沦为“黑暗丛林”。本案是“互联网+”背景之下,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旨在规制互联网领域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有助于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商业交易更便捷,商业宣传的方式多样化且富有交互性,这无疑是经营者难得的机遇,但机遇往往意味着新的挑战。一方面,电商直播、粉丝群所采用的实时、直接的交互形式,在让货物销售突破时间、空间限制的同时,对竞争对手的影响往往也比传统营销手段的影响要大,一旦发表言论,便是“覆水难收”,加之传播速度快、受众广,经营者应当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自身在此种新型销售方式中的行为,坚守诚信底线,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另一方面,直播间认证主体及粉丝群群主也应承担起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对粉丝群、直播间内粉丝、用户的不当言论进行监管和制止,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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