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李某从脚手架上跌下不幸摔死,雇主周某举不出李某有过错的证据,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周某赔偿原告153640元。 李某为周某所雇在建筑工地上做小工。2003年11月11日,李某在工作时在脚手架上摔下不幸当场死亡,当时谁也没看见他是怎么会摔下来的。关于赔偿问题,经多次调解不成后,李某的遗孀和儿子把周某告上了法院。法庭上周某认为,他在脚手架上已做了防护措施,是李某自己不小心才跌下来的,因此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主周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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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