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 2003 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3]48 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市区 2003 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 10% 。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和条件,可在 8%-12% 幅度内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按职工本人 2002 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 5000 元的按 5000 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售房价格 公有住房租金暂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 (一)砖混一等,最低成本价 980 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 240 元、乙级地段 230 元、丙级地段 220 元;最低市场价 1570 元。 (二)砖混二等,最低成本价 720 元;最低限价:甲级地段 180 元、乙级地段 170 元、丙级地段 160 元;最低市场价 1200 元。 砖混二等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执行到 2003 年年底截止。 三、关于住房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可对 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继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 4.9% ,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离退休人员 6.2% ,补贴基数按劳动、人事部门口径计算。 四、关于购房货币补贴 1998 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调整为 15% ,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有条件的单位,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购买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 500 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 7.75 元。已发放过补贴的,不得因标准提高而再予补贴。 对 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工龄满 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给购买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 五、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上述各调整事项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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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