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扣押车辆后,卢先生提出异议,称自己是车主。12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认为车辆登记人非车辆所有权人,驳回了卢先生的诉求。 今年初,北仑某银行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近百万元贷款,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王某无钱归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银行提出,王某有一辆豪华跑车,要求法院对该车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依申请扣押了这辆奔驰跑车,扣押时使用人确为王某。 此后不久,法院收到了卢先生的诉状,声称他是跑车的实际主人,车子登记在他名下,是借给王某使用。 银行答辩称,卢先生是一位农村老人,年收入仅2万多元,此前也没有多少积蓄,没有能力购买豪华跑车,而且卢先生是王某的老丈人,车子登记在卢先生名下是为了规避执行,车子一直由王某在使用就是证明。 法院认为,“讼争车辆的出资人”与“讼争车辆的所有权人”存在一定关联,因此双方当事人围绕“谁是讼争车辆实际出资人”提供了证据并开展了辩论。 卢先生再三陈述他将购车款交给了朋友,并在买车时用朋友的银行卡刷卡支付。银行则认为,出资人是王某。法院结合多人关于购车现金交付细节的陈述,认为卢先生未能提供可证明其出资购车的证据,法院认定王某实际出资购买了跑车。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本案中,案件所涉车辆虽然登记在卢先生名下,但实际由王某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应确认王某为车辆所有权人。 (文 竹 北 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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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