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被处死后,人体器官如何处置,是广泛争议的一个问题。 在此我们暂不探讨应不应当废除死刑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当废除死刑。杀人者死,这个古老的规则有着它深刻的道理。应当在死刑上严格管理,让每个被执行的死刑人员心服,避免错误的发生。 人体器官的处理,普遍的观点是不应当对死刑犯的器官进行利用,理由是死刑犯之人权。我认为人权是个模糊的权利,不能以这样的权利,损害我们尽量保护自然减少对自然资源浪费的法则。讲人权就不能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处死吗?这个争议,如果全民公投,我相信大部分人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将杀人犯处死。讲法律也只有用同样剥夺生命的方法才能震慑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终生监禁是改不了杀人犯的嚣张,且浪费社会资源,没有社会价值。 人被处死,死亡的器官也就失去了价值,不管是土葬还是火葬,这些器官都对于人类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反而是浪费社会资源。为什么,因为土葬占地方,火葬污染环境。 对死刑犯器官利用,是对必然废弃的生命器官的重新认识和价值利用,如果说这是废物利用也比较接近。 而社会上目前的技术需要大量的人体器官移植,如果将这些浪费的资源利用起来,完全是造福人类的行动,这才是真正的人权。在有死刑的情况下,从法律应当不考虑死者亲属的器官处置权。 器官处置应当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处理方案,建议统一处置流程,统一处置档案。统一处理基本原则应当是对死刑凶器官使用进行补偿原则。不应当无偿使用。因为器官移植对于被移植者是个好消息,但这是一种商业行为,应当付出商业成本,这个社会上应当是认同这个观点的。 这样是一个犯人被处死后,他的器官会给社会带来益处,这也是对他生前的罪行的救赎。 政府应当统一确定各器官的指定价格,每年确定一次。价格参考但不完全依据市场价,应当为公益的价格。 这样一个死刑犯身后用他的人体器官,可以产生几十万价值,这个费用数额巨大,无论是赔偿给受害方,还是赔偿后多余的留给死者亲属,对各方都是一种补偿和安慰。 另外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器官的活体移除问题,是否有权活体移植?原则应当不增加死刑犯的痛苦,同时应当考虑到满足器官移植利用的心要前提条件。所以死刑执行方法和确定死亡时间是具体要规定的细节问题,因为不能损坏器官,最大程度保护利用器官。 当灵魂离开肉体,与其肉体慢慢的腐败或化为灰烬,不如造福于人类。这应当是每个死刑犯的信念,也应当是每个正常死亡人的信念和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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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