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年息超出24%部分不予支持的处理方法的否定。 根据现在这个司法解释的精神,高于年息24%的并不认定为高利贷,或者说民事司法解释上就没有对高利贷的惩罚性规定。与对打击高利贷是严重的冲突,也就是说我是高利贷,你还了是你活刻,你没还,按年息24%计算,高利贷的人都笑死了! 这在保护谁,不是保护高利贷的利益吗? 所以应当采取高于法定利息的惩罚原则,比如说最高上限为年息5%,如果发现有高于5%的约定的,高于部分不予支持,同时利息按高于规定的比例数字,同比例给予降低。也说是你定的越高,支持你的就越少!你借贷年息10%,那么就按年息2.5%来给予支持。 让大家都知道这个门槛,谁也不要逾越,越逾越你得到的越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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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