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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房时意外死亡同伴房主均担责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10/6/13 9:27:24   点击:
本报苏州6月10日电 8人自发组成拆房队帮人拆房赚钱。一次拆房时,钱某从二楼摔下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钱某家人将其他7人及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等7人各赔偿钱某家属3万余元,且7人对各自赔偿款负连带责任,房主王某夫妇对7人的赔偿义务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

  2009年9月,王某与张某签订拆房协议,张某召集钱某等共8人自带榔头、铁铲等一起参与拆房。同月26日上午,钱某在二楼敲楼板时不慎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后钱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张某等人、王某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王某夫妇将拆房工程发包给张某等人,张某等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不受王某夫妇的直接支配和控制、安排,具有相对独立性,且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王某夫妇与张某等人之间是承揽关系。张某、钱某等8人在拆房时自带工具参与,8人之间地位平等,共同完成此项工程后所得收入8人平分,因此8人之间应为共同承揽关系。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等8人明知该工程施工存在危险性,但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最终导致钱某意外身亡,对此结果,8人均有过错。8人是共同承揽人,均是该工程完工后的直接受益人,对工程中的风险也应由该8人共同承担,因此对钱某的损害其他承揽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承揽人之一的钱某,施工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自身具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夫妇作为定做人,没有审查张某等的安全生产条件,对钱某的死亡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情况和案情,法院确定钱某自行承担44%的责任,张某等7人各自承担8%的赔偿责任,并相互负连带责任,王某夫妇承担7人所应承担赔偿范围内的30%的补充清偿责任。

  (陈 香 过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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