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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打蠃借款案,被告叫屈诉原告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6   点击:
因一起借款纠纷而当了三年被告的朱某历经曲折终于拿到了胜诉判决书,可他咽不下这口气,觉得三年诉讼让他身心健康遭到严惩伤害。于是,朱某以原案原告曹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曹某告到法院,要求曹某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和精神损害30000元。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朱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四年前,曹某以一张有朱某签名但内容为曹某所写的借条向苏州某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8万元及利息。1999年12月,一审法院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提出上诉。2000年4月,该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彼一时审。2000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曹某胜诉。不久,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抗诉。尔后,法院再审中发现,曹某在该案审理期间曾唆使他人向法庭作伪证。据此对曹某的伪证行为作出处罚,并于2001年7月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又提出上诉,2001年10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1年12月,胜诉后的朱某向苏州市金阊区法院提起诉讼。

    朱某诉称,被告曹某唆使他人向法庭作伪证,误导审判,导致该案历经曲折耗时三年多。原告累计参与庭审十余次,并因法院判决债务关系成立而被强制执行,误工损失数千元,聘请律师花费7500元。为此,自己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身心健康遭到严重伤害。街坊邻居以为自己是欠钱赖帐之徒而为这侧目,人格遭到怀疑和贬抑。此外,被告曹某在多次庭审中,诬陷自己有犯罪前科,使自己名誉遭到无端毁损。要求法院判令曹某向他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和精神损害30000元。

    被告曹某认为自己在这一借贷纠纷案件中败诉是因为证据不足,并没有诬陷原告,也没有诋毁其名誉,不存在侵害朱某名誉权的问题。

    苏州市金阊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案曹某败诉系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不充分所致,但曹某起诉并不违法。曹某在审理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已受到处罚;曹某在庭审中确实使用了对朱某的诽谤之词,但审判人员当庭就加以制止,并未在社会上对朱某造成名誉损害。朱某多次参与庭审,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并不是曹某行为直接产生的后果,与侵犯名誉权无关。且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使朱某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据此,曹某行为不构成对朱某名誉权的侵犯。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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