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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间欠费千元离任拒还小老板怒告村支书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6   点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颇具商业头脑的李珍在常熟市某镇开了家酒店,因酒店位于热闹的镇中心,再加上李珍为人热情大方,经营有特色,酒店开张后生意一直很红火。

    1999年3月底,时任该镇某村支部书记的华春带着客人踏进了李珍的酒店。酒过三巡,华春与李珍已是无话不谈。以后,华春成了酒店的常客,每次吃完常常是大名一签,嘴一抹就走了。就这样过了一年多,到2000年8月,由华春签名的餐单累计已达2380元,而此时的华春已不再担任村书记,酒店里也不再见其踪影。李珍开这家酒店本来就是小本经营,生意虽好,但经不起你一欠我一拖的,于是李珍找到华春要其付清餐费,但华春总是推脱不付。百般无奈之下,李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春立即给付所欠餐费2380元。

    面对诉状和李珍提供的四份有“华春”字样的签字明细,华春承认了到李珍酒店就餐的事实,但认为这是村里招待客人就餐的费用,且在他离任时已由村里与李珍结清,并提供了酒店出具给村里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对华春提供的这份唯一的证据,李珍认为收款收据是其与村里结算餐费后出具的凭证,与华春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春到李珍开办的酒店就餐后,结欠李珍餐费的事实清楚,有华春就餐后的签字明细予以证实。华春提出的该餐费已由村里同李珍结清,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村里同李珍结算的餐费,不能证明华春所欠的餐费已结清。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春给付李珍餐费2380元。

    接到判决书后,华春以餐费已在其离任时由村里与李珍结清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驳回李珍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李珍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华春在其酒店就餐后在餐费明细上签名的记账凭证。对李珍出具的签名明细,华春并无异议,故应予确认。华春称其在李珍的酒店就餐后的餐费在其离任时已由村里与李珍结清,为了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一份酒店出具给村里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但该证据只能证明李珍与村里结算的餐费,并不能证明其所欠的餐费已经结清,所以华春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在华春不能提供足以能够证明餐费已结清的证据的情况下,其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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