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九年前因失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996年10月,读初一的小朱把三角尺扔给同学时将同桌小邵的右眼带伤,经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伤。当时的医疗费用均由小朱的父母支出。2003年5月,小邵因右眼疼痛、视力骤降而入院医治,经诊断为右眼陈旧性外伤合并高眼压、上皮植入性囊肿。为此,小邵将小朱及其父母、初中母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小朱及其父母认为,事发至今已有九年,小邵对受伤的右眼未加以保护,有可能又遭受过外界的伤害,故不同意承担责任。而学校则认为自己没有明显过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朱于20岁时就业,年工资收入为人民币6500元。小朱对小邵眼部损伤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作为管理者,因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医学鉴定,小邵的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在排除其他再次损伤的情况下,小邵目前右眼的伤情与九年前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因被告均未能提供小邵右眼再次受伤的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小邵右眼的伤情与1996年的受伤情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小邵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小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初中母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小朱已成年并具有经济能力,其父母不再是监护人,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3373元,应由被告小朱承担66698元,学校承担166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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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