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病患者不忍病痛折磨,从医院病房跳楼身亡。悲痛之余,家属迁怒医院,认为医院看护不力应承担责任。昨天,沧浪区法院判决医院只负责看护,不承担监护责任,不必赔偿。 2004年11月12日,蔡女士因患白血病入住苏大附一院进行治疗。今年8月23日晚,医院例行对病房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陪护家属暂时退出了病房,并关上房门。 当蔡女士的丈夫沈先生再次进入病房时,妻子已经不见人影,而她的拖鞋却掉在南面窗台边。沈先生奔向窗边,映入他眼帘的是骇人一幕——妻子坠落地面,周围一片血泊。 蔡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悲伤欲绝的沈先生认为,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保障患者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妻子是危重病人,所在病房是每天100元的包房。依照医院的规定,病房进行空气消毒时陪护家属要离开房间,但这时医院未安排护理人员看护,病房里只留有蔡女士一人。并且,病房门是磨砂玻璃的,家属在门外根本看不清里面情况。因此,医院对重危病人的保护设施存在严重隐患,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沈先生向法院起诉,以医院违反医疗合同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抢救义务为由,要求医院对妻子的死亡负责,赔偿各类损失26万余元。 在法庭上,医院辩称,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患者蔡女士的行为都属于自杀,医院完全没有责任。首先,患者被病痛折磨得难以忍受,趁家属不注意时自杀。其次,一级护理的要求是每15-30分钟观察一次,特别护理是随时察看病人的病情,但对非因病情而发生的人身安全是没有要求的。此外,病人的情绪波动不等于病人有精神疾病,而且当时家属在场,责任应该在家属。病房门上的磨砂玻璃是为了保护病人的隐私。 昨天,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沈先生的要求无事实依据,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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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