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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停运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1/30   点击:
  2005年大年初一,花先生的出租车被撞,20天未投入营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每天400元支付停运损失。11月29日,保险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花先生于2000年与另一司机共同购买桑塔纳出租车一辆,挂靠在苏州市外贸汽车出租公司经营,以每人开一天的方式轮流营运。2005年2月9日(大年初一),花先生将车停靠在胥江路段,被新手许小姐驾驶的轿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由于是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后车全责。许小姐投保的联合保险公司对出租车辆定损为20000元。出租车受损严重只能拖进了修理厂,可春节期间正好是生意旺季,花先生自己没有了收入,还要赔合伙人每天400元的份子钱。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这种损失无法赔付。

  无奈之下,花先生于6月29日将许小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1156元、拖车费600元、停车费112元、交通费500元、车损费2万元、20天停运损失8000元,合计赔偿31168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查了苏州市外贸汽车出租公司42辆与花先生相同车型的普通桑塔纳。结果该42辆车3月份平均每天营运收入为631元,平均每天行程为344公里。考虑到原告停运期间汽油费实际并未发生,扣除每天行驶400公里汽油费200元,花先生主张的每天400元停运损失未超过该42辆出租车的平均营运收入,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20天营运损失为8000元。

  8月4日,苏州沧浪区法院最终判决医疗费1128元、交通费37元、拖车费300元、停车费112元、车损20000元、停运损失8000元,合计29577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苏州中院后,中级法院维持了此判决。11月29日,沧浪法院依法执行了该笔赔偿款给出租车司机花先生。

  法官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这一《批复》,花先生应该向许小姐赔偿相应的“份子钱”损失。而由于强制险未推出,我省对商业三责险全部定位为强制险,保险公司只能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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