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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辅助断案 原告知难而退

提供人:於峰  来源:  日期:2005/12/1   点击:
   日前,苏州市金阊区法院应用测谎技术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原告刘图面对“说谎显示”的测谎鉴定结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刘图曾经是苏州城西投资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2003年8月,刘图将股权转让给金逍,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尔后,刘图离开了城西投资公司,由金逍继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今年年初,刘图以城西投资公司未兑现其任职期间所做项目的补偿款为由起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刘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盖有城西投资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03年10月7日。据刘图陈述,该承诺书系金逍装在信封里交给他的,当时只有他和金逍两个人。显然,这份承诺书成为刘图主张30万元补偿款的关键证据。

    对此,被告城西投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金逍辩称,双方对股权转让有关事宜已全部履行完毕,公司和金逍均未出具过承诺书。该承诺书系电脑打印并没有法定代表人金逍的签字,且内容明显对刘图有利。被告认为,刘图原系城西投资公司总经理,有加盖公章的便利条件,因此有理由认为该承诺书系刘图伪造。

    审理期间,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承诺书的形成进行测谎鉴定。法院受理测谎申请后,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委托了有权机构分别对刘图和金逍关于承诺书的形成进行测谎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金逍对承诺书的形成时间、地点及有关细节等问题没有特异的心理生理反应,承诺书不是金逍交给刘图的,金逍对承诺书的形成情况不知情。而刘图关于承诺书的陈述呈现“说谎显示”即说谎。为此,原告刘图在接到测谎报告后没几天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尽管本案因原告自愿撤诉而结案,但由此也引发出一些不同观点:测谎鉴定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针对测谎概念表述增多,一些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测谎取证在民事诉讼中应慎用。他们还担忧法院运用测谎技术寻求证据,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况且,测谎结果不能解决“一对一”的证据问题,因为这种结果本身就不是法定证据。

    相反,苏州金阊区法院一位资深女法官认为,根据她多年来对这一问题的考察,虽然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认心理测试结论在民事诉讼证据上的地位,但赞同测谎技术应用到诉讼中的观点有逐渐占据上风的趋势。她说,对于证据形式,我国民诉法第63条列举了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可以说,心理测试结论并不在这7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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