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考取了警察,原工作单位邮政局却不同意其辞职。在支付了4万元违约金后,杨某才顺利地到公安局报到。11月29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认定邮政局收取违约金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邮政局返还杨某4万元“违约金”。 2004年8月,杨某到太仓市邮政局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初,杨某通过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招录为警察,邮政局要求杨某交付辞职违约金4万元。9月5日,杨某以邮政局收取违约金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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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峰律师 1995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毕业后即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现为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人做事沉稳,分析法律透彻,考虑问题全面。本人在外商投资、房地产、合同、公司等法律领域中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在房地产法律领域。本人争取在苏州涉外法律和房地产法律领域做出生效。 预约电话:13052808208 |